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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概况

    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成立于1983年,行政二级机构,隶属于江西省萍乡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是经国务院批准,专门从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队伍。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物价管理和物价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物价检查、设立专门物价检查机构进行物价监督检查。1983年国务院批准在县以上物价部门增加物价检查人员编制,设立省、市(地)、县(区)三级价格监督检查局,人员通过考试等方式录用。1984年全省县以上物价部门均成立了价格监督检查局,作为各级物价局的二级机构,独立行使物价行政执法职能。198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后,为实现价格行政执法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入全面加强、完善、发展的新时期。由于价格行政执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1987年和1997年对价格监督检查局进行两次增编,增强了执法力量。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后,价格行政执法主体由价格监督检查局变更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局仍担负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的主要职能


    一、积极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规进行处罚;
    三、负责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按价格法规进行处罚;
    四、负责对市场物价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负责指导商品和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者按价格法规查处;
    六、支持并指导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七、负责受理、承办价格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对人民来信来访做到事事登记、件件落实;
    八、会同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质量、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指导帮助经营者规范内部价格管理。

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下设


    1、办公室 电话:6881880
    行政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2、收费检查科 电话:6881882
    对行政事业性、经营性单位的检查,包括教育系统及市直中小学校、大中专学校、城建系统、卫生系统、房管系统、文化系统、劳动系统、公安系统等单位的检查。
    3、价格检查科 电话:6881883
    工、农业商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的检查。包括客运票价(铁路、公路)、供水、供电、供气、石油、盐业、农资、药品、民爆器材价格等。涉农收费主要采取下查一级或与县区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4、案审执行科 电话:6881885
    案件审理和执行、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表报送、价格诚信等工作。
    5、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6881887
    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举报统计报表报送、房地产市场突破性检查、明码标价签监管审批及检查、物业管理收费及12358进社区服务性管理工作等。


物价检查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努力学习物价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严格执行并积极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错必改;
    六、遵守纪律,不吃请,不受贿,不以权谋私;
    七、文明检查,礼貌待人,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八、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严守国家物价机密。

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执法检查办案制度


    一、检查办案必须按《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等法规规定的规范性程序进行,进行检查前应明确案件主办和协办人员。
    二、检查办案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同意和单人不得办案。办案时须出示证件,态度和蔼,宣传政策,讲清道理,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三、承办人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取得全面证据材料;查询、查证材料要按案卷制作规定,请被查单位(个人)加盖公章和签名。
    四、抄录的数据、样张及文字材料一律用钢笔书写,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抄录材料两页以上应有被查单位负责人逐一签字,并加盖骑缝章。
    五、承办人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并由案件主办人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六、提请审理会议集体审理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材料要齐全,运用政策法规要适当,然后由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
    七、事先告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并经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案件办案人员负责送达或邮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八、处罚决定发出后,案件主办人必须按照案卷制作规定认真整理案卷,并负责罚没款催交入库工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诉,罚没款已如数按期入库,主办人即进行结案登记,并将案卷及时装订归档。


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信访工作规定


    为使信访工作规定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价监督检查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物价检查所信访工作规定。
    1、凡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市价格举报中心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查询、投诉、举报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均应有专人负责受理。
    2、信访工作 人员负责信访事项的记录、登记、编号、交办(转办)催办、结案归档工作,以及时报送、转送和办理。
    3、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报送、转送和办理。
    4、凡属市举报中心职权内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办理结果必须及时以书面、电话等形式答复信访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收到之日起30天内办结,如不能按期办结,应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办理结果应当报告交办机关,并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6、对于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接到之日起5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并通知信访人,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件之日起5日内退回转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7、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将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人和单位。


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1、工作人员在执行价格监督检查等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得接受对方任何名义的宴请。
    2、工作人员在城区范围内执行公务,原则上回家用餐,确需在外单位用餐的,一律吃工作餐,严禁接受变相宴请。
    3、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一律不得接受对方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安排的娱乐活动。
    4、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组织干部职工免费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5、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正常交往中必要的难以避免的应酬,或应邀参加外单位举办的礼仪性活动,须事先报告单位领导,不得自行赴宴。
    6、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或应邀参加礼仪性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100元以上),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如实报告本单位分管纪检监督领导(或机关党组织),由有关部门视情对礼品作出恰当处理。
    7、接待本市和外地客人时,既热情周到,又不铺张浪费,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从严掌握;对外地客人除妥善安排食宿外,原则上招待一次,用餐标准合理、适度,陪餐人员严格控制。
    8、局、科室负责人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纳入本所行政管理的目标和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建立干部廉洁评鉴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不廉洁自律的不能评先进,不能提拔。
    9、本规定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要强化组织、群众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奖惩分明。执行好的科室、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违反本规定所列各项之一的科室和个人,第一次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第二次公开检讨,并视情况对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三次除对其本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内予以通报,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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