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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 报 须 知


    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凡网上价格举报者请遵循下面有关规定:

    一、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二、萍乡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负责萍乡地区价格举报工作,并应遵守相应的工作程序。

    三、举报人在价格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网址等,举报中心对举报人提供的一切资料严格保密,如举报人不愿提供则不强行要求。
    2、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
    3、具体的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或有关资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被举报的;
    3、超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时限的;
    4、已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市价格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案件,应当在30日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公诉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七、严格价格举报纪律。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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