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居民生活用水  

 

 

发改收费字[2010]78

 

月用水量40吨以内(含40吨)

/

0.80

月用水量40吨以上

/

1.00

工业用水

 

 

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

 

/

0.80

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未达标排放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

 

/

0.80

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

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达标排放,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

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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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经营基建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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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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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自备水源单位

按照上述相应用水种类标准执行